上班有病算工伤吗
上班中患病的处理,还可能受特殊或例外情形影响,具体如下:
1、工作导致原有疾病加重:若劳动者本身有疾病,上班时因工作原因(如过度劳累、环境恶劣等)使原有疾病突然加重,且加重部分与工作直接相关,是否算工伤存在争议。实践中,通常需专业鉴定确定工作对疾病加重的影响程度,影响大则可能认定为工伤一部分,影响小则可能无法认定,进而影响工伤待遇的范围和金额。
2、抢险救灾等维护公益活动中患病: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二项,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视同工伤。但在这类活动中患病而非受伤,法律无明确规定是否视同工伤。此特殊情形下,患病处理缺乏直接法律依据,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,结果存在不确定性。
3、因工外出期间患病:职工因工外出期间,因工作原因患病,若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五项“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”中“受到伤害”的广义理解,可能被尝试认定为工伤。但实践中对“患病”是否属于“伤害”存在不同解读,会影响工伤认定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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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工伤认定申请被拒风险:若上班患病非职业病,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,申请工伤认定时可能被社保行政部门拒绝。例如,某员工患慢性胃炎,上班时胃病发作就医,因非职业病且无死亡情形,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,无法享受待遇。
2、证据不足维权难风险:上班患病后,若未及时收集保存工作记录、同事证言、职业病接触史证明等证据,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疾病与工作的关联性,影响工伤认定及后续维权。比如,某建筑工人在工地工作时咳嗽、胸闷,怀疑尘肺病,但未保留粉尘接触记录和早期医疗检查报告,后续申请职业病诊断因缺乏关键证据难以认定,维权受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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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属于职业病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四项,职工患职业病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例如长期在粉尘环境中患尘肺病,因工作环境和性质导致的疾病,属于法定工伤范畴。
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,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项,视同工伤处理。例如员工在岗位突发心脏病,48小时内死亡,会被视同工伤。
若只是自身原有疾病在工作中发作,且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(如本身有高血压,工作时血压升高但未死亡或48小时内未死亡,也非职业病),通常不算工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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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忽视及时报告用人单位:部分劳动者患病后觉得是小毛病,未及时告知单位,导致单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,也可能因未及时固定证据,给后续维权带来困难。
2、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:有些劳动者不清楚申请时限,患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(单位未申请的,本人或近亲属、工会组织1年内)提出申请,超过时限后社保行政部门可能不予受理,无法认定工伤。
3、混淆普通疾病与职业病:劳动者将上班患病误认为是职业病,未专业诊断即要求认定工伤,不仅无法获支持,还可能耽误普通疾病的正常治疗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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