镇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不给居民登记合法土地上的私有房产所有权,如何处理?
镇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不给居民登记合法土地上的私有房产所有权,其行为是否合法需依据相关法律判断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,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。同时,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因买卖、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,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。但对于合法土地上的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,登记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登记的,居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。本案中,镇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作为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,对居民合法土地上的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不予办理,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,居民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其依法履行登记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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